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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體育室

運動競賽積分說明
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8-29
  • 發布單位:活動二組
國立交通大學運動競賽積分排行榜辦法

95年3月30日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室務會議通過94年9月8日9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室務會議通過
 

一、

主旨:為鼓勵學生發揮體育精神,積極參與校內、外體育活動以提高運動風 氣,並培植優秀運動代表隊參加各項競賽為校爭光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

指導單位:學生事務處

三、

主辦單位:體育室

四、

實施時間:自九十四學年度開始,本運動競賽積分計算方式以學年度計算之。

五、

實施對象:以各系所為單位,系所分開計分。

六、

實施辦法:積分分為兩部分,一是校外積分,一是校內積分;其積分公佈於體育室網站。

(一)

校外積分:以系所學生對外代表學校參加正式比賽的成績為依據,依成績表現給予積分。列入計分的比賽項目如下:

1.

教育部及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舉辦之比賽:如大專盃及各單項團體與個人賽。計分方式:以大會秩序冊登錄的隊員為限,團隊項目球隊獲得名次,其隊員之系所獲得積分為冠軍七分,亞軍五分,季軍四分,殿軍三分,第五名二分,第六名一分。個人項目如田徑、游泳等則只計個人成績,不計團體成績,不同比賽項目可分開計分。

2.

梅竹賽:獲勝隊出賽名單之球員的系所各獲得七分,平手三分,敗隊不加分。

3.

全國性校際比賽:如大電盃等,參加隊伍需超過三十隊(含),如獲得優勝名次,其代表各系所各獲得積分為冠軍十四分,亞軍十分,季軍八分,殿軍六分,第五名四分,第六名二分。

4.

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:亞洲及洲際比賽獲得名次,積分比照大專盃分數乘三倍,世界級比賽積分乘五倍。參加全國性校際比賽之隊伍,需於賽畢後一週內,向體育室提供大會秩序冊及成績,作為計算積分之依據

 

(二)

校內積分:以體育室主辦或輔導辦理之各項校內競賽為限,包括以下幾項:

1.

新生盃:獲得優勝隊伍之系所,冠軍七分,亞軍五分,季軍四分,殿軍三分,第五名二分,第六名一分;個人項目如游泳等則只計團體總錦標。

2.

系際盃:獲得優勝隊伍之系所,冠軍十四分,亞軍十分,季軍八分,殿軍六分第五名四分,第六名二分。

3.

校運會:男生甲、乙組各分田賽錦標、徑賽錦標、大隊接力及女生組團體總錦標等三組各項分開計分。其獲得優勝隊伍之系所,冠軍七分,亞軍五分,季軍四分,殿軍三分,第五名二分,第六名一分。

4.

全校游泳賽:獲得團體總錦標優勝隊伍之系所,冠軍十四分,亞軍十分,季軍八分,殿軍六分,第五名四分,第六名二分。

5.

全校性競賽:獲得優勝隊伍之系所,冠軍十四分,亞軍十分,季軍八分,殿軍六分,第五名四分,第六名二分。

七、

獎勵:獲得校內外總積分最高之系所,頒發獎金:第一名五萬元,第二名三萬元,第三名一萬元,用以補助辦理體育性活動或購置運動器材之經費,及於下學年度內舉辦系所之競賽活動時,享有申請免費使用學校運動場地設備之優待,一至三名分別享有三萬元、二萬元、一萬元等值額度之運動場館之優待。

八、

上述用以補助辦理體育性活動或購置運動器材之經費,由體育室函請得獎系所公告於一定期限內接受公開申請,申請表需經系所核章後送體育室核辦,以得獎金額為補助上限。

九、

本辦法各項積分由體育室競賽活動組認定之,如有爭議時,另成立委員會審議之,委員會組成人員為:體育室主任及體育室三組組長組成。

十、

申請學校運動場地使用時間,以獲獎之下一個學年度為限。

十一、

如原始報名表名單有異動,由教練提出更正。

十二、

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後,簽請學務長同意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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